【用途】
美国公民21岁以下的离婚子女可以通过CSPA法案减少由于签证处理耗时所造成的儿童签证的受阻乃至延误的情况,使家庭免受分离之苦。
【法源依据】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SEC. 101. [ 8 U. S. C. 1101],Pub. L. No. 107-208,116 Stat. 927《儿童身份保护法案》(2002. 08. 06),国务院电文(DOS Cable) 015049 ,国务院电文(DOS Cable )131625,Johnny Williams在2003年2月14号发布的关于儿童身份保护法案的2号备忘录,爱国者法案(the Patriot Act)424条款。
【申请注意事项】
1. 2002年8月6日当日或是以后提出的移民申请;2002年8月6日以前就提交移民申请,但是申请在2002年8月6日还没有结果的,是未决的;2002年8月6日前移民申请得到了批准,但在2002年8月6日之前提出的调整身份申请在2002年8月6日之前还没有下最后判决的都可以申请CSPA的保护。
2. 美国公民21岁以下的离婚子女――-离婚子女的年龄可以冻结在法院判决其婚姻终止的当天。
3. 在2001年9月11日之前提交申请,且在2001年9月满21岁或在2001年9月30日后满21岁的案件受益人可以申请爱国者法案的保护。
1. | 如果个案适用CSPA法案和爱国者法案关于年龄的扣减会自动生效吗? |
不会的。即使您的个案适用CSPA法案或爱国者法案,如果不自行提出上诉,移民局并不会自动对儿童的年龄做冻结或扣减操作。 | |
2. | 美国公民在2004年初为19岁的已婚儿子提交I-130表格,儿子04年年底已离婚,请问可否申请CSPA 的保护? |
可以。2002年8月6日之后递交的亲属移民申请的受益人可以受CSPA保护。同时应该申请案件升级,可以从F-3升级为IR-2,不用再等待配额。 | |
3. | 我是一个美国公民,我在2001年8月为我的已婚女儿递交了移民申请,但她2003年已经离婚,离婚时年龄为20岁8个月,请问是否可以受到儿童身份保护? |
在2001年9月11日之前提交申请,尽管不能申请儿童身份保护,但是可以受爱国者法案的保护。并且你可以还为她申请案件提升。 | |
4. | 我是在2002年1月为我的儿子递交了移民申请,但在2002年8月6日还没有结果,我的儿子在他21岁前已经离婚,请问我可以提出CSPA对他的年龄进行冻结吗? |
可以,2002年8月6日以前就提交移民申请,但是申请在2002年8月6日还没有结果的,符合CSPA法案的条件。 | |
5. | 我在2002年10月拿到了我儿子的移民申请(F-3)批准通知,他03年离婚,当时刚到21岁,请问他还可能申请CSPA的保护吗? |
不行了,因为在离婚的当时已经超龄,失去了儿童身份,也就不再符合儿童身份保护的条件。但可以申请案件类别提升为F-1。 | |
6. | 在递交调整身份申请的同时向移民局递交冻结年龄申请,是否可以进行移民类别提升(upgrade)? |
既然已经可以进行调整身份,也就是说配额已经排到,案件提升也就没有什么必要了。 | |
7. | 如果之前有关部门已经判定某儿童的年龄属于超龄,是否还有通过CSPA寻求移民的机会? |
即使之前有关部门已经判定某儿童的年龄属于超龄,也不是最后的定论,其父母仍有机会在面谈时提出申诉,面谈官员会核对原先的算法,并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形做最后判定。 | |
8. | 儿童身份保护法案提出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
该法案的提出主要是为了能够促进家庭团聚,避免骨肉分离。该法案的出台,体现了移民法的公正和人道,也是移民法不断得以完善的标志。 |
第一部分 概述
一、法令依据
1. 主要法令依据: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SEC.101.[ 8 U.S.C.1101]:移民国籍法101条款中对儿童“child”的定义。
2002年8月6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儿童身份保护法案》(即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Pub.L.No.107-208,116 Stat.927)。此法案对美国移民国籍法101条款对儿童“child”的定义做了重大改动。
儿童身份保护法案(CSPA)第二条款规定受益子女年龄冻结的日期。
国务院电文(DOS Cable) 015049
国务院电文(DOS Cable )131625
Johnny Williams在2003年2月14号发布的关于儿童身份保护法案的2号备忘录
2. 相关的法令依据:
爱国者法案(the Patriot Act)424条款针对申请人的状况作出的扣减90天或45天的规定。(参见第一部分第三条款适用爱国者法案(the Patriot Act)424条款的人群)
二、CSPA法案的主要用途
CSPA法案使得由于签证处理耗时所造成的儿童签证的阻碍乃至延误行为的发生大为减少,令不少家庭免受分离之苦。
三、适用的案件及人群
1. 儿童身份保护法案(CSPA)适用案件涵盖的范围:
2002年8月6日当日或是以后提出的移民申请;
2002年8月6日以前就提交移民申请,但是申请在2002年8月6日还没有结果的,是未决(pending)的;
2002年8月6日前移民申请得到了批准,但在2002年8月6日之前提出的调整身份申请在2002年8月6日之前还没有最后决断(final determination)的。
注:“未决”(pending) 对于签证申请指的是相关机关对签证申请的处理行为,包括向上诉管理办公室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AAO)或是移民上诉委员会(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提出的上诉或是重申请求;“最后决断” (final determination)指的是移民检查服务或是执行办公室(Service or Executive Office for Immigration Review)对调整身份申请的正式批准或否决。
2. 适用人群
在本指南中适用儿童身份保护法案的人群:
美国公民21岁以下的离婚子女――-离婚子女的年龄可以冻结在法院判决其婚姻终止的当天。
适用爱国者法案(the Patriot Act)424条款的人群:
a. 在2001年9月11日之前提交申请,且在2001年9月30日后满21岁的案件受益人,可在其21岁生日后的45天之内维持儿童身份;
b. 在2001年9月11日或之前提交申请,且在2001年9月满21岁的案件受益人, 可在其21岁生日后的90天之内维持儿童身份。
第二部分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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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操作手册
一、操作流程
二、相关规定
三、相关案例
四、特别提醒:采取积极的措施利用CSPA保护自身权益
五、相关文件
六、相关表格的填写指南
七、面谈技巧
八、送件地址
九、翻译与公证
十、申请CSPA保护时提交的支持信函(Supporting le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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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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